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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事实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受教育权利
时间:2017-04-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如何保障事实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受教育权利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程福财

  保障儿童健康成长,是家庭和国家的共同责任。按照我国现行政策,孤儿的教育和保护工作主要由国家承担,而父母健在的儿童的养育工作则主要依靠家庭完成。这样的制度架构有效保障了绝大多数儿童的健康成长,却没有关注到那些被父母长期忽视、虐待、遗弃的“事实孤儿”的成长需要。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缺乏亲情关爱、缺乏适当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事实孤儿的健康成长受到多重风险威胁。因为父亲服刑、母亲不尽教养孩子之责,南京两名幼童甚至活活饿死在家中。如何保障事实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受教育权利,成为当下我国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的议题。

  那么,作为公权力代表的国家是否应该对父母依然健在的儿童的日常教育和成长这种“私人领域的事”进行干预?事实孤儿父母中的一方或双方依然健在,国家协助或替代其教养孩子,是否会削弱父母的育儿责任和意识?是否会鼓励不负责任的父母弃儿?如果国家有责任教养亲情缺失的事实孤儿,又当以何种方式为这些儿童提供什么样的帮助和服务?这是很多关注儿童教育与儿童福利的人们讨论许久、争议许久的问题,也是关乎事实孤儿能否健康成长的重要议题。为了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我们不妨看看美国、德国、日本、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是怎么做的。

  从我们掌握的资料看,建立儿童教育和保护问题的预警和发现机制,确保所有得不到父母妥当教育、照顾的儿童能够被及时发现,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1963年,美国政府儿童局制定了有关儿童在家庭中得不到适当教养的“举报法范例”,并在1974年、1984年相继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和《儿童保护法案》。根据这些法案,包括医生、护士、教师、社工、警察等所有可能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关于儿童忽视、虐待、遗弃的相关信息的工作人员,都有法律责任和义务向执法机构或儿童保护服务机构报告儿童受虐情况。不仅如此,美国法律还规定,任何一个公民只要自己怀疑虐童问题存在,就可以向相关机构报案。接到这类举报的24小时之内,相关机构必须开展调查,以确保所有可能受到不正当对待的孩子能够及时脱离危险环境,并被安置到安全、有益于其成长的环境。德国和日本不仅有类似的强制报告制度,更在基层社会设立了负责发现和调查不妥当教育儿童的政府机构。德国各地都设有的青少年管理局,日本政府在基层社会设立的儿童咨询所,在发现和调查得不到父母适当教育的儿童问题的过程中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旦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教养好孩子,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会采取断然的干预措施。

  一方面,执法机构或被法律赋予儿童保护职权的儿童社会服务机构会依照既定的程序临时或长期转移孩子的监护权,将孩子托付给有充分教育能力和意愿的家庭或机构教养。譬如,在澳大利亚的昆士兰州,州政府在1996年成立的青少年和儿童委员会会对所有寄养在其他家庭的事实孤儿的生活情况进行随访。按照规定,每一个被寄养的儿童每月都会有随访者对其进行至少一次探视。随访者的探视工作,以确定孩子在寄养家庭是否快乐、是否能接受到正常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在家中是否拥有自己的隐私等为主要职责。

  在找不到寄养家庭的情况下,德国、日本、美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会将孩子安置到儿童之家、儿童中心等专门的儿童照顾机构中。如何让孩子们在社会机构中感受到家庭般的温暖,是这些机构运作的最基本理念和追求的基本目标。机构内的装饰、设施的添置和摆放、机构内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机构的服务流程与规范等都要接受严格的监督和规范,都须以儿童为本,以保障儿童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为了给机构内儿童创造好的成长环境,日本《儿童福利法》规定,为事实孤儿提供服务的儿童养护机构既要配备保育员,也要配备专业的儿童指导员,以便为儿童提供最好的日常教育。

  另一方面,政府在剥夺或转移不合格家长教育、监护儿童的监护权的同时,也会采取积极措施,竭力提高家长教养孩子的意识和能力。经评估后鉴定为具有监护孩子能力的家长会重新获得监护权,孩子可以从寄养家庭或机构中重新回到自己的出生家庭。对儿童来说,只要可能,和自己的亲生父母生活在一起并接受他们的教养,最符合儿童的利益和成长需要。但是,这些家长一旦被再次发现不善待孩子,他们将会遭到非常严厉的惩罚。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对于事实孤儿的教育、养育,国家实际上起了托底的作用。当儿童在家中得不到父母的适当教育和照顾时,作为儿童终极监护人的国家会按照相关儿童保护法案的要求,坚定地站出来,为他们提供安全、有益的成长环境。寄养家庭和机构不但要按照规定给儿童提供日常的“家庭教育”和生活照顾,也要依法让被寄养儿童上学接受学校教育。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一个事实孤儿成长的保障体系,始终是由国家力量主导的。相关规范的建立和监督、相关经费的提供,都是政府的责任范围。当然,无论是在美国、德国、澳大利亚还是香港,很多具体的儿童保护服务都是由儿童服务机构提供。但这些机构既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也要接受政府的严密监管。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对于解决当下我国事实孤儿问题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近期,我国多个地方出现了事实孤儿因为得不到父母适当教育和保护而死亡或被严重虐待的人间悲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种关注,浸透了民众对国家全面保护事实孤儿生存权和受教育权的热切期待。从某种意义上说,儿童既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更是儿童自己的。每一个儿童都拥有获得良好成长环境和接受家庭与学校教育的权利。为缺乏亲情关爱的事实孤儿的健康成长提供有效的国家保护,应该成为我国儿童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因为国家是所有儿童的终极监护人,因为祖国是所有儿童的共同母亲。

  程福财,男,上海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研究员,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长期从事流浪儿童问题与儿童社会政策研究,出版有专著《流浪儿——基于对上海火车站地区流浪儿童的民族志调查》。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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